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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福利费的具体内容

  军人福利费是在规定的军人工资、津贴、补助、补贴以外,由国家给予军人和军队各单位掌握的生活照顾性的费用,为集体和个人的福利优待,是军人物质、文化生活待遇的补充部分。军人福利费由军队最高统帅机关和领导机关以法规或规章形式规定,内容包括项目、范围、条件、标准和发放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福利费的主要内容有:生活困难救济费,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保育教育补助费,离休干部荣誉金、交通费、特需费,以及经特殊批准的专项福利开支等。在福利费开支中,有些项目是随工资、津贴逐月发给个人,采取实报实销管理办法;有些项目是按标准计领实行包干管理,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度的原科目使用,实行标准管理办法。因此,管好福利费,对解决军队人员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稳定部队,具有重要意义。福利费计领标准,按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在编职工、军士、兵、供给制学员区分,按供应实力随生活费决算计领。另外,总部对各大单位按人员标准汁领福利费总额的33%一50%给予补助;对驻西藏、西沙、南沙部队和新疆边防部队的福利费计领标准略高于其他部队。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是为鼓励军队干部家属尽量不随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决定从1986年1月起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而家属不随军的现役干部给予优待,建立了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的制度。发放条件:一是对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系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二是对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三是对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按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或丈夫是非军人的,不得享受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